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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场所变更的复函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场所的请示》(司发〔2012〕1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23号)活动场所由“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变更为“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物华路”。
二、你公司可在原活动场所(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继续完成已开工制造的核安全设备,不得在原活动场所从事新的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
三、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确保核级产品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9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