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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复函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公司名称变更申请函》(金盾风企字(2011)第1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能力,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许可证 变更 复函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