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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函
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请示》(大高[2011]024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单位名称变更不影响核级设备设计、制造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变更 函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