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主泵主法兰铸锻件安全检验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你中心《关于东方阿海珐核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主泵主法兰铸锻件安全检验问题的请示》(环核安中心〔2011〕 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56号)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审评监督第二次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主泵主法兰锻件属于泵阀类铸锻件设备类别范围之内,须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开展相关活动。
二、意大利FRANCHINI公司虽已持有我局颁发的注册登记确认书,但活动范围不包含泵阀类铸锻件的设备类别,不满足《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暂不能对其制造的主泵主法兰锻件实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
三、你中心在后续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报检和开箱检查过程中,应继续严格执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安全检验 复函
抄送:东方阿海珐核泵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