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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注销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工厂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工厂: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注销的请示》(上理工厂〔2010〕0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同意注销你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7)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7)15号),你公司不得再从事任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两个月内,将许可证交回我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注销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