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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新恒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请示的复函
江苏新恒基重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江苏新恒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名为“江苏新恒基重工有限公司”的请示报告》(新恒基(2010)第(19)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你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不影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江苏新恒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江苏新恒基重工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变更 复函
抄送: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