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压力管在役检查情况报告的复函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压力管在役检查情况的报告》(秦三核安发〔2010〕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评,现函复如下:
一、认可你公司对燃料通道(Q07)压力管的3号缺陷及燃料通道(S14、F10、R03)压力管各一处缺陷可以安全运行186,000等效满功率小时(EFPH)、燃料通道(Q07)压力管在役检查1号缺陷可以运行100,000等效满功率小时(EFPH)的初步分析结论。
二、针对燃料通道(Q07、S14、F10、R03)压力管在役检查中发现5处超标显示信号的问题,你公司后续应提交更详细的缺陷分析报告,并在下次压力管在役检查时继续对燃料通道(Q07、S14、F10、R03)压力管实施跟踪检查;同时对国外同类电厂压力管在役检查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对后续跟踪检查通道数目确定原则的建议。
三、针对燃料通道(Q07)压力管在役检查1号缺陷相对于201大修的基准检查结果变化(深度由0.15毫米增大至0.193毫米,宽度由1.6毫米减少为1.1毫米)的问题,你公司应做进一步的精确分析和评估,并在半年内向我局提交复模检查后的最终评价结果报告,同时提供测量精度较上次检查提高的相关说明。
二○一○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电厂 复函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电部,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