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2号机组重要厂用水系统B列部分钢筒混凝土管道改进的请示》(广核运〔2017〕3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大亚湾核电厂2号机组重要厂用水系统B列部分钢筒混凝土管道改进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改进,确保大亚湾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10月2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