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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红沿河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部分内容修改的通知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审查〈红沿河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部分内容修改的请示》(辽红核〔2017〕5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对《红沿河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部分内容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修改,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10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