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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核岛厂房辐射分区调整的通知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修改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辐射分区相关内容的请示》(桂防核〔2017〕6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核岛厂房辐射分区的调整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1、2号机组核岛厂房69个房间相应的分区调整,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二、当核岛厂房相关区域的辐射水平可能超过所在分区的上限值或一回路冷却剂中I-131当量大于4.44GBq/t时,应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对房间辐射分区进行升级。
三、本次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的辐射分区调整,仅调整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厂房分区,不调整事故工况下的辐射分区。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9月1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