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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1版)》的通知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0版)〉升版的请示》(桂防核〔2016〕92号)及《关于恳请批准〈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1版)〉的请示》(桂防核〔2017〕7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1版)》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1版)》,确保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9月1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