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田湾核电厂3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田湾核电站3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的函》(苏核发〔2016〕34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田湾核电厂3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并对田湾核电厂3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田湾核电厂3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田湾核电厂3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国核安证字第1710号),批准田湾核电厂3号机组首次装料活动。
你公司应按照《田湾核电厂3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做好田湾核电厂3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装料和装料后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附件:田湾核电厂3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国核安证字第1710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8月1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