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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的批复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复核的请示》(广核运〔2017〕3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复核,现对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批复如下:
气态放射性流出物:惰性气体7.00E+14Bq
碘2.50E+10Bq
粒子(半衰期≥8d)3.80E+09Bq
碳14 2.20E+12Bq
气态氚2.40E+13Bq
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碳14 3.00E+11Bq
液态氚2.25E+14Bq
其余核素1.30E+11Bq
你公司应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的要求,每隔5年对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报我局复核。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7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