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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壳内大气监测系统有关阀门改造的通知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防城港核电厂F1/2ETY013/014VAN改造的请示》(桂防核〔2017〕2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对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壳内大气监测系统有关阀门的改造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相应改造,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3月2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