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加纳微堆低浓铀新燃料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呈审〈加纳微堆低浓铀新燃料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请示》(原安发〔2016〕639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加纳微堆低浓铀新燃料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按照《报告书》中的各项承诺和运输方案实施新燃料组件公路运输活动,运输路线为你院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你院作为新燃料组件的托运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法定代表人:万钢),应承担新燃料组件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
二、你院采用ES-3100型[USA/9315/B(U)F-96(DOE)]运输容器实施运输,单个容器最多可以装载176根新燃料棒。本次运输活动使用两个运输容器,分别装载176根和174根新燃料棒,共计350根。
三、你院应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在该运输活动实施前5天,将运输活动实施计划报告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本批准不免除你院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五、本批准有效期至本次运输活动结束。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9月1日
抄送: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