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俄罗斯国家科学中心原子反应堆科学研究院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通知
俄罗斯国家科学中心原子反应堆科学研究院:
你院《UK50S、UK12S运输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申请报告》收悉。
你院UK50S和UK12S运输容器均已取得捷克(设计批准编号分别为CZ/013/B(U)-96(Rev.3)和CZ/012/B(U)-96(Rev.3))及俄罗斯(设计批准编号分别为RUS/6027/B(U)-96T(Rev.3)和RUS/6062/B(U)-96T(Rev.3))设计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核查了UK50S和UK12S两种运输容器在原设计批准国取证的相关资料,认为该运输容器的设计标准和我国相关标准一致,满足我国相关标准有关B(U)型运输容器设计的基本要求。批复如下:
一、同意UK50S和UK12S运输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使用,设计批准编号分别为CN/042/B(U)-96(NNSA)和CN/043/B(U)-96(NNSA),允许入境的运输容器编码见附件。该设计批准编号和运输容器编码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运输时使用。
二、运输容器的使用应满足原设计批准中相应的限值和条件要求。
三、在进入中国境内运输期间,装载内容物为铱-192和硒-75原料,最大装载量按照俄罗斯设计批准要求实施。
四、本批准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运输容器原设计批准是本批准的前提,你院应保持原设计批准有效,如原设计批准失效,本批准自动失效。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6月13日
抄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