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4209306
组织机构代码:74043038-0
法定代表人:王平生
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008号
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制造福清核电项目3、4号机组及昌江核电项目1、2号机组核级压缩机时,将无损检验活动违规分包给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直接影响了对设备质量可靠性的评估。
以上事实,有《关于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核电项目问题的自查整改报告》(京压缩机(报)〔2013〕03号)、2013年10月22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6份及2013年10月23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3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3年11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3年11月28日《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核安函〔2013〕147号)及《送达回证》(〔2013〕08号)和你公司《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京压缩机(函)〔2013〕11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限期六个月进行整改,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并于限期改正期满后十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1月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