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γ辐照装置退役》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提高我国核安全监管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γ辐照装置退役》(HAD 401/07-2013),修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选址》(HAD401/06 -2013),现发布以上两项核安全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 -1998)自新导则发布之日起停止适用。
附件:1.γ辐照装置退役
2.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选址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