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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请示 》(广核运〔2012〕9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我局决定批准将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6年3月31日。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其《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2月2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