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湾核电站一期工程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限值优化申请的批复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田湾核电站一期工程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限值优化的请示》(苏核发〔2010〕43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评审,现对田湾核电站一期工程1、2号两台机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年限值的批复如下:
液体放射性流出物:液态氚3.68E+13Bq
碳145.00E+10Bq
其余核素6.00E+9Bq
气态放射性流出物:惰性气体1.23E+13Bq
碘3.69E+7Bq
粒子8.12E+7Bq
气态氚7.80E+12Bq
碳146.00E+11Bq
你公司应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的要求,每隔5年对流出物排放量申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报我局复核。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2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