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相关要求,我局编制了《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应按照分工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
附件: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经验反馈 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