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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一回路再水压试验期间最低金属温度申请的批复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一回路再水压试验期间最低金属温度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12〕5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评审,现对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一回路再水压试验期间最低金属温度的批复如下:
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的第二个十年一回路再水压试验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第一个十年一回路再水压试验期间控制的最低金属温度拟定为60℃的方案是可接受的,现予批准。
岭澳核电厂1、2、3、4号机组第二个十年一回路再水压试验和岭澳核电厂3、4号机组第一个十年一回路再水压试验期间控制的最低金属温度拟定为60℃的方案是不可接受的,不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的方案进行试验,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2年12月2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