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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10%额定功率控制点的通知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10%F.P控制点的报告》(核秦设计发〔2010〕33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调试活动进行了监督,并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7月26日至27日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进行了离开10%额定功率前的例行核安全检查。核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表明,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已具备离开10%额定功率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离开10%额定功率平台继续升功率的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升功率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升功率过程中发生影响三号机组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功率 控制点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