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换发微型反应堆等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请示》(原安发〔2010〕2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和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原型微型反应堆定期安全审查报告》等技术文件,认为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的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决定颁发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允许该微型反应堆继续运行五年,其原运行许可证同时废止。
你院在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反应堆运行安全。
附件: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条件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反应堆 运行 许可 通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附件:
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条件
项目名称: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
持证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人代表:赵志祥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009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申请文件,认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作为对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承担全面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定期安全审查及核安全审评结果表明,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申请。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作为对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的安全运行。
二、在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超过设计寿期)和《原型微型反应堆定期安全审查报告》等附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全部承诺。如需要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必须履行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承诺。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任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批准。
五、在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认可。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安全的影响。
七、在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过程中,继续关注部分燃料元件包壳腐蚀情况,应严格控制水质,并加强相关监测工作。
八、在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运行过程中,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包络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我局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本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运行许可证((89)国核安发证字002号)同时废止。在遵守本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原型微型中子源反应堆可运行至2015年6月30日。如反应堆在此之后需要继续运行,必须提前十二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新向我局申请运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