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换发微型反应堆等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请示》(原安发〔2010〕2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和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定期安全审查报告》及《关于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现状的说明》等技术文件,认为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在保持长期停闭及燃料卸出的状态下,其安全性可以接受,决定颁发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其原运行许可证同时废止。
你院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确保反应堆安全。
附件: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条件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反应堆 运行 许可 通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附件:
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条件
项目名称: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
持证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人代表:赵志祥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008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申请文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作为对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承担全面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承诺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将长期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审评认为,基于该反应堆长期停闭,燃料元件已经卸出,该装置的安全性可以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申请。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作为对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许可证申请文件中的相关承诺,保证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的安全状态。
二、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必须保持停闭,燃料元件卸出的状态。若需要改变状态,或者启动运行,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向我局申请,并提交完整的定期安全审查等相关文件。
三、本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9104号)同时废止。本许可证条件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如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在此之后需要继续运行,必须提前十二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新向我局申请运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