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田湾核电站一号、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报告》(苏核发〔2008〕29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田湾核电站一号、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田湾核电站一号、二号机组试运行情况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田湾核电站一号、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你公司在田湾核电站一号、二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田湾核电站一号、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田湾核电站的运行安全。
附件:1.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2.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电 运行许可证 通知
抄送:国家能源局,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附件一:
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 目: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
持证单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004号
法人代表: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余剑峰
许可证有效期:至2045年10月18日止
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作为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四、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在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五、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田湾核电站安全的影响。
七、自核电站装料运行之日起,每十年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国家核安全局将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不得继续运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前完成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的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以后每十年的年底前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八、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临界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站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重要的核电站事故停堆,需报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站再次启动运行。
九、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十、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假设和对设备可靠性的预期。
十一、凡影响到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有要求时,任何其他修改也必须事先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十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田湾核电站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田湾核电站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这些大纲和规程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局查阅。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田湾核电站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以便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
十三、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事故的发生并缓解核事故发生所致的后果;同时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运行期间或者乏燃料储存、运输、后处理之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
十四、在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关闭以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尽早对田湾核电站一号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财政安排),并必须尽早将编制的退役安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附件二:
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 目: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005号
法人代表: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余剑峰
许可证有效期:至2047年3月16日止
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作为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四、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在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五、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田湾核电站安全的影响。
七、自核电站装料运行之日起,每十年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国家核安全局将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不得继续运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前完成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的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以后每十年的年底前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八、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临界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站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重要的核电站事故停堆,需报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站再次启动运行。
九、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十、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假设和对设备可靠性的预期。
十一、凡影响到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有要求时,任何其他修改也必须事先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十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田湾核电站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田湾核电站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这些大纲和规程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局查阅。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田湾核电站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以便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
十三、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事故的发生并缓解核事故发生所致的后果;同时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运行期间或者乏燃料储存、运输、后处理之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
十四、在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关闭以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必须尽早对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财政安排),并必须尽早将编制的退役安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