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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生产厂房火灾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修改的通知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核电厂生产厂房火灾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修改申请的函》(秦核安函〔2009〕0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秦山核电厂生产厂房火灾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修改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申请方案进行秦山核电厂生产厂房火灾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修改,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 核安全 批准修改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