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颁发《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广东台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请示》(广核台〔2008〕1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台山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批准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2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2号机组方可浇筑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建造 许可证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卫生部,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附件: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0903号
项 目: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
持证单位:广东台山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立刚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简称“我局”)审查了广东台山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公司)提交的《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台山公司作为对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采用法国阿海法核电公司(AREVA-NP)设计的EPR核电机型。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台山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台山公司在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台山公司作为对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工作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机组安全的影响。
五、2009年年底前提交下列材料
1.温排水混合区范围的合理性论证报告;
2.屏蔽源项详细计算报告;
3.一回路源项计算报告和气态和液态流出物排放源项论证报告;
4.气载流出物取样代表性评估报告;
5.事故条件下气载放射性物质对主控室人员造成剂量的评价报告;
6.台山核电新松水库环境影响的专题报告。
五、2010年6月底前提交下列材料
1.屏蔽设计报告,屏蔽设计源项覆盖0.25%燃料破损率的工况;
2.辐射工作场所分区满足GB18871辐射防护要求的分析报告;
3.台山核电公司应从设计阶段开始研究废物最小化解决方案,并在CPR1000机组基础上实现废物最小化的报告;
4. 干废物超压饼和切割后的固体废物整备满足GB12711的要求的论证报告;
5.泵房(HP3/HP4)软地基处理和海水库及其护岸等海工工程措施报告。
六、2010年年底前提交下列材料
1、重新确定疲劳分析中所采用的地震应力幅值和循环次数,在疲劳分析中所用疲劳曲线应考虑腐蚀环境的影响;
2、仪表和控制系统中有关安全系统的适宜性,以及其与控制系统的独立性的论证报告。
七、2011年2月起按照技术规格书编制计划逐步提交相应资料。
八、2011年年底前提交下列材料
1.铀-钆燃料棒性能分析论证报告,在报告中应保守考虑铀-钆燃料棒的熔化温度;
2.EPR燃料组件最大设计燃耗取为62000MWd/tu的论证报告;
3.FC公式、湍流搅混因子等对于EPR新型燃料组件的适用性论证报告;
4.废气延迟床波动模式延迟时间论证报告;
5.按100%燃料包壳破损假设进行LOCA事故分析、在燃料装卸事故中考虑整组燃料组件破损进行环境源项计算;否则,在2011年年底前提交采用BMI基准进行环境源项计算的合理性论证报告。
九、2012年年底前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弹棒、转子卡住事故的放射性后果分析报告;
2.正常运行放射性流出物源项的论证报告。
十、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R)前提交下列材料
1.一回路和二回路采用BP技术的详细分析报告,同时论证其所采用的泄漏探测手段能够满足BP技术的要求;
2.有关系统的设计标准或设计基准;
3.针对地坑滤网的理论分析和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