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等4家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3〕158号 |
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三、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3年12月20日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上海市商务委、江苏省商务厅、江西省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江西省科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