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阳谷祥光生态工业园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3〕25号 |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山东阳谷祥光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有关规定,2012年11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阳谷祥光生态工业园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上述3个园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分别达到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修改方案》的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研究,决定批准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阳谷祥光生态工业园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你们在园区发展和建设工作中,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发展低碳经济,切实抓好示范园区建设,在完成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开展先行先试,进一步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深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促进园区乃至区域的又好又快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3年2月6日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聊城市人民政府、临沂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上海市商务委、山东省商务厅,上海市科委、山东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