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
环发〔2012〕11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教育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决定联合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深入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重要意义
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深入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探索建立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要求,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系列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推动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是各级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决定在各地普遍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联合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各级环保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发挥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环境教育的资源优势,认真遴选本地区各行业、单位中适合面向中小学生开放的场所,共同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以体验式、研究性学习的形式,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环保理念和环保知识教育,促进青少年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行为养成。
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指以提高青少年环境素养,普及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根本目标,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并在基地建设和教育活动实施过程中体现环境友好理念的场所。
(一)申报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条件
1.获得过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环境教育基地”、“环境科普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等称号。
2.具备适合中小学生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
3.根据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有关中小学环境教育文件要求,按照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结合当地环境资源条件与特色,设计完整的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方案,开发相关辅助资料,组织相关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环境素养与实践能力。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本地区《“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标准》,在基地的基础设施、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择优推荐申报。
(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组织管理
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应有专人负责;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实施内容和具体要求;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于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的具体时间表。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应配备三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环境讲解员,并对参与指导实践活动的解说人员的知识、能力和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专职解说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一周的环保专业培训。培养和鼓励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志愿者担任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义务讲解员或参与管理服务。
(三)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安全保障
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应确保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在每次活动开始之前要向中小学生进行现场安全和应急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程序
各地环保部门要组织指导本地具备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完善和改造软硬件设施,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一起制定总体推动计划,指导开发环境教育活动方案和教学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对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第一批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厅(局)会同省级教育厅(教委),组织推荐本地区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作为候选单位,按照优中选优、兼顾平衡的原则进行统一申报。每省原则申报三个单位(申报表附后)。上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单位予以命名挂牌。对命名挂牌的单位,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将适时进行跟踪检查。各地在申报中不清楚的具体事项可与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联系。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
联系人:杨珂
电话:(010)66556051
传真:(010)66556895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王婷婷
电话:(010)66096412
传真:(010)66097873
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