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财政拨款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加强财政拨款项目委托业务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业务费的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财政拨款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财政拨款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计划规定通知
附件:
环境保护部财政拨款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拨款项目委托业务费的管理,规范委托业务费的申请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以及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承担的科研及行政事业类项目中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委托业务费的管理。国家有明确规定需执行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不具备研究、测试、加工等条件,需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协作完成部分项目任务而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中由机关各部门安排给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其经费按照细化预算方式下达,不作为委托业务费管理。
第二章 委托业务费管理
第四条 委托业务费的申请,实行预算管理。
委托单位编制预算申报文本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列示需要委托的项目内容,并按照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等支出经济分类详细测算委托业务费。涉及多项内容的应分项列示。无委托业务费预算的项目不得以委托业务费支出。
委托业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40%,确需超过的,委托单位应在“二上”预算时详细说明有关情况,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执行,并送规划财务司备案。
第五条 确定受托单位,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委托方式。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过程中通过立项评审程序已确定的项目协作单位,可直接作为受托单位承担委托业务。
(二)公开征集方式。指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委托业务,提出承担项目任务的有关条件和资质要求等,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取受托单位。具体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 50万元以下的单项委托业务,由委托单位自行发布通知,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委托业务,并从中择优选取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应具有承担该委托业务必备的资质、能力和其他相关条件,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2. 5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单项委托业务,按照以下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受托单位:
(1)委托单位应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或者国家指定的其他招投标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委托业务申报指南,提出承担委托业务的有关条件、资质要求等。申报指南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申请单位可以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资质证明等,并提交承担该项委托业务拟采取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
(3)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重点考评各申请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以及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对承担该委托业务所必要的资质、业务水平、相关业务经验、管理状况、历史承担相关业务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受托单位,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 120万元以上的单项委托业务,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单位,中标价格不得超过委托业务费预算。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敏感信息,或者时间要求特别紧急,或者由于项目内容特殊、只有特定单位才能完成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照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的,委托单位应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方式,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执行,并送规划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 委托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管理。确定受托单位时的相关资料,由机关各部门以及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业务部门整理存档备查。
项目评审、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招标费用等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委托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合同管理。
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以及经费预算、拨款条件和方式等;超过50万元的委托业务费,必须按照20%预留合同尾款,在机关各部门以及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业务部门对委托业务进行验收后方可支付;委托业务费原则上不得再次转拨。委托业务合同由财务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委托业务费按照委托业务合同规定的进度拨付。拨款前由机关各部门以及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拨款申请,说明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合同编号、合同历史拨款情况、本次拨款额等,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向受托单位拨付。
第十条 受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业务合同中有关经费预算支出内容使用委托业务费,并专项核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受托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可以依据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未明确规定比例的,最高不得超过5%;明确规定不得提取管理费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类项目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规划财务司负责检查、指导委托业务费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委托单位,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拨付资金或者调减预算。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以及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业务部门对委托业务费的使用和监督负责。业务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加强对受托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要求受托单位定期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并组织力量不定期进行财务抽查。对受托单位委托业务费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以停止拨付资金,并取消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由国家有关机关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定期检查委托业务完成情况,督促受托单位按时提交项目成果,及时组织委托业务项目的验收。委托业务形成的重要成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在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