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责、权、利,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考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计划 预算 通知
附件:
环境保护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应执行本细则。承担环境保护部项目任务的其他单位,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部门预算“综合预算”、“优先保障”、“追踪问效”、“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主要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完成特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环保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和科研类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但需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预算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规划财务司作为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综合管理;机关各部门作为项目预算的组织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各单位作为项目预算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项目任务并负责实施。具体如下:
(一)规划财务司:审核并汇总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管理项目库;审核汇总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并进行综合平衡;督促、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组织管理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负责项目预算绩效考评等。
(二)机关各部门: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申报;参与归口管理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组织、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实施由本部门自行承担的项目预算;组织归口管理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及成果管理。
(三)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有关要求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实施本单位承担项目预算;承担本单位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及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 归口管理原则
对于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中已明确职责分工的业务工作,所申请的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并组织项目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对于“三定”实施方案中存在职责交叉的业务工作,所申请的项目预算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并组织项目编制和实施等工作,规划财务司进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
机关各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或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编制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预算建议,并根据项目工作内容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主要的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具体编制项目预算并实施;需要多个单位承担的,可由其他单位共同承担或委托系统外单位承担,但协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各单位项目预算的40%。确需超过40%的,相关各单位应在“二上”预算时详细说明有关情况,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报规划财务司备案。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制
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归口管理项目第一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第二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归口部门负责,项目协作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业务部门职责
(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按预算批复执行;
(二)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成员;
(三)制定项目实施过程各项控制制度,并组织落实,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
(四)提交项目成果或总结报告,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验收;
(五)配合相关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助业务部门项目经费测算、编制;
(二)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对项目预算执行有关经费支出、资金使用安全等情况审核把关,办理资金支付、进行财务核算;
(三)配合项目验收、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
(一) 项目申报指南是根据环境保护部相关工作职责,依据环境保护发展规划拟定的,用于明确环境保护部一定时期内资金重点支持项目领域、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文件。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每两年发布一次。
(二) 项目申报指南由机关各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围绕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拟定由本部门归口负责管理的资金重点支持项目、有关要求等,经规划财务司平衡汇总,报预算项目评估小组审议通过,经部领导批准后印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2、符合社会发展和环保事业的发展方向;
3、符合环保综合规划、专项规划规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4、属环境保护部职责范围及中央事权,符合环境保护部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内容;
5、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科学合理的组织实施方案和详细的经费测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
6、具备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设施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等。
(二)项目申报提交资料:
1、项目申报书(见附一);
2、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见附二);
3、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预算编制的基础,用于明确项目目标、主要内容、技术指标、进度安排、组织实施方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提交成果等。项目实施方案需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测算
(一)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定额为依据,没有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可参照合理的市场相关价格。
(二)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逐项测算所需的费用,形成项目总预算。跨年度的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按执行年限测算总预算。
(三)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情况,应分别明确各单位负责实施的内容和经费测算情况,并分别落实项目负责人。
(四)具体测算时,应结合项目需求按照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测算,主要包括以下支出:
1、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2、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3、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4、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
5、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6、委托业务费:反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主要指委托中介机构咨询、服务,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等有收费标准的支出。项目协作经费应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测算,不在本科目里反映。
7、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主要包括环境现场监测用试剂、材料,实验室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8、专用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环境监测设备、执法设备等。
9、信息网络购建:反映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10、其他费用:其它费用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
项目审核包括归口管理部门初审、规划财务司形式审查、专项评审等。
(一)初审。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写好项目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文本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责任人签字等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的范围、内容;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等。
(二)形式审查。规划财务司对初审后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三)专项评审。项目预算经初审和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审。
1、项目评审标准:项目总预算中财政拨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增项目或原有项目增支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增支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规划财务司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2、项目评审专家库:包含业务专家和财务专家。组织专家评审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按业务专家与财务专家2:1比例选取3名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向规划财务司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三),并出具“优先选择”、“可选择”或“慎重选择”的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库管理
(一) 对于审核合格的项目由规划财务司统一报预算项目评估小组审议通过后,可批准立项,纳入环境保护部项目库。
(二) 环境保护部项目库由规划财务司统一负责管理,机关各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项目进行清理维护。
(三) 机关各部门要及时将已不需用或已执行完毕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除;对于项目内容发生一定变化的,应及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调整方案,修改项目文本。
(四) 对于项目内容发生较大调整,或年度预算财政拨款同比增加1000万元的延续性项目,应当视同新增项目,重新执行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预算安排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环境保护部项目库的项目可申请安排年度预算。原则上申请年度预算的项目必须是在申请预算年度前一年6月30日前完成立项审批入库的项目。
(二) 每年4月底前,机关各部门应向规划财务司报送次年重大增支项目预算(包括财政拨款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和年度预算财政拨款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延续性项目)。原则上在4月底前未报送经费需求情况的重大增支项目,不得纳入次年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安排意见
(一)机关各部门对归口管理的拟申报年度预算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并按“一上”预算编报有关要求,及时将项目预算安排意见报规划财务司。
(二)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只能申请当年需要完成的内容项目金额,应由以后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在本年度申请经费。
(三)机关各部门在申报年度项目预算时,要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协商,充分考虑项目承担单位执行能力等情况,量力而行。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及下达
(一)规划财务司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对机关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安排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汇总编制“一上”项目预算。
(二)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各项目预算控制数。对项目预算控制数与“一上”项目申报数不一致的项目,机关各部门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在原申报文本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有关内容不得超过“一上”项目申报内容范围。
(三)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一下”控制数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算细化工作,按照项目预算细化指标表(见附四)将具体工作任务和预算指标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抄送规划财务司。同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计划明细表(见附五)。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应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随本单位“二上”预算报表一并报送。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撤销、追加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规划财务司,由规划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进度要求
“二上”预算后,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预算执行时间表,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计划,序时推进相关工作。
涉及招投标的项目,全部招投标程序的时间点为:“二上”预算中安排的项目,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追加项目,应于预算批复后的4个月内完成;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后的4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工作时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用款申请
在预算正式批复后,按项目进度申请用款;预算正式批复前确需用款的,可提出用款申请并附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核算
(一)项目经费应按照单项项目分别核算,专款专用,不同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二)项目的开支内容必须以项目预算为准,不得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三)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管理项目资金的报销、结算等工作。
(四)项目经费报销和结算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外支付合同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项目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以下项目经费的支付:
1、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事项;
2、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3、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事项;
4、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5、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支出事项;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支出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托业务
项目工作内容需要委托外单位实施的,应择优选择受托单位,并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工作量及费用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
项目实施过程中,用项目经费购置资产,须按批复的预算或相关委托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范畴;项目支出预算中未安排资产购置预算的,项目经费中不得列支资产购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采购行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中止、延期处理
(一) 项目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立即冻结项目资金,并将项目执行情况、中止原因、处理建议等情况,及时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和规划财务司。
(二)对于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改正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对项目当年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
(四)对逾期两年仍未能完成的项目,根据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剩余资金将作为净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定期报告与通报制度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应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规划财务司。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应对项目预算收支情况、执行情况等进行说明和分析,预算执行慢的项目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二)规划财务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预算执行综合考核,对预算执行问题较多或工作措施不力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在部机关内网上进行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部领导。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衔接制度
(一)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将预算执行情况与下年预算编制统筹考虑。对连续年度安排的项目,如当年未能执行或未能全部执行,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压缩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二)预算执行缓慢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下年不再安排增量指标。
第六章 项目总结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组织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验收,规划财务司视情况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应于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情况报规划财务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对项目预算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0日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包括如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情况总结、项目技术或成果总结、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经费决算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实施是否以项目预算及项目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
(二)项目工作任务是否完成,是否取得了项目预算申报时制定的预期目标;
(三)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预算安排,是否有超标准、超范围的情况;
(四)有无其他违反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在对上述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后,方可继续进行验收。连续两次以上通不过验收的项目,暂停该单位其他项目申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结算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验收报告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结余资金的,按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成果管理
(一)环境保护部建立环保项目成果库。各归口管理部门除将项目总结、验收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外,还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成果进行归纳、总结。项目总结、验收报告和成果资料纳入环保项目成果库,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布,实现资源共享。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注重项目成果的推广使用与转化,扩大成果使用范围,提高成果应用率。
第七章 预算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预算信息公开内容
环保项目预算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信息内容应包括:预算管理制度、程序;预算项目评审、立项过程及结果;预算项目库情况;预算安排、执行、调整情况;项目决算、验收及成果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预算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
环保项目预算信息公开范围主要为环境保护部机关及各单位,部分内容应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在环境保护部局域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保密原则
项目预算信息公开要注意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条 规划财务司建立各单位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完善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对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一条 规划财务司、机关各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整改,整改情况报送规划财务司及归口管理的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或中止项目实施。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环保项目应按照财政部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工作由规划财务司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各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