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云南、贵州等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着力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以生态文明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提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坚定不移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各试点地区要不断深化生态市(县)建设工作。尚未达到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地区,要对照《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加大力度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阶段目标。已达到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地区,要修编生态县(市)建设规划,充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建设力度,努力实现“经济发达、生活富裕、环境优美、社会和谐、行为文明”的基本要求,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各试点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新体制机制,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模式。我部将研究制订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及时推出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
附件:第二批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试点 通知
抄送:延庆、承德、闵行、常熟、昆山、江阴、太仓、无锡、杭州、中山、洱源、贵阳等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
第二批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延庆县
河北省承德市
上海市闵行区
江苏省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太仓市、无锡市
浙江省杭州市
广东省中山市
云南省 洱源县
贵州省贵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