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7年第二期环境执法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环办〔2013〕38号),切实提高环境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7年第二期环境执法师资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培训时间:2017年10月11日至18日(10月11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武汉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36号,电话:027-67819888)。
二、培训对象
各相关省(区、市)在环境执法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环境执法业绩突出并具备环境执法教学经验和能力的人员。优先推荐2016年度环境执法大练兵先进个人、参与2017年京津冀强化督查组的人员。各相关省(区、市)参训名额见附件1。
三、培训内容
立足于监察执法行业特点,围绕培养学员的教学能力设置。重点通过三个培训模块实现培训效果。课堂教学模块重点培养学员的教案组织和授课能力;小组研讨模块针对行业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练习组织教学课件;模拟教学模块接受专家辅导和学员评议,实现讲课水平的快速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报名。请于9月26日前提交推荐表(见附件2)电子件(邮箱:zhujiong@cet.net.cn)。
(二)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西尔环境教育承办。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考核)合格后办理证件。通过师资培训班考核者可入选环境执法师资库,担任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讲师。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西尔环境教育承担。
(五)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六)为了加强相互交流,报名人员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提前选择个人演讲主题,并做好PPT课件及相关演讲准备工作;同时,针对选择的结构化研讨主题,做好小组讨论准备工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杜志强、杨蕾
电话:(010)66556434、66556451
(二)西尔环境教育张灵鸽、朱炯
电话:(010)84195969、13810573076、18001601172
(三)武汉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王园
电话:(027)67819888、18971074389
附件:1.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2.培训班推荐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抄送:西尔环境教育、武汉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附件1
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序 号 |
省 份 |
培训名额(人) |
序号 |
省 份 |
培训名额(人) |
1 |
北京 |
1 |
17 |
湖北 |
1 |
2 |
天津 |
1 |
18 |
湖南 |
1 |
3 |
河北 |
1 |
19 |
广东 |
1 |
4 |
山西 |
1 |
20 |
广西 |
1 |
5 |
内蒙古 |
1 |
21 |
海南 |
1 |
6 |
辽宁 |
1 |
22 |
重庆 |
1 |
7 |
吉林 |
1 |
23 |
四川 |
1 |
8 |
黑龙江 |
1 |
24 |
贵州 |
1 |
9 |
上海 |
1 |
25 |
云南 |
1 |
10 |
江苏 |
1 |
26 |
陕西 |
1 |
11 |
浙江 |
1 |
27 |
甘肃 |
1 |
12 |
安徽 |
1 |
28 |
青海 |
1 |
13 |
福建 |
1 |
29 |
宁夏 |
1 |
14 |
江西 |
1 |
30 |
新疆 |
1 |
15 |
山东 |
1 |
31 |
兵团 |
1 |
16 |
河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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