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7年第十一期、第十二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7年第十一期、第十二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十一期:2017年8月22日至28日(8月22日全天报到,7月31日网上报名截止)。
(二)第十二期:2017年8月29日至9月4日(8月29日全天报到,8月4日网上报名截止)。
二、培训地点
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鹰角路2号,电话:0335-4041027)。
三、培训对象
各相关省(区、市)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干部(共138人)。
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四、培训内容
环境监察稽查;环境执法案卷规范化;依法执法基本要求和环保法律法规;现场执法技巧;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报名。培训人员应符合培训对象要求,2015-2017年已参加过国家级培训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参加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班管理规定、结业考试纪律,服从带班人员管理。违反上述要求的,将视情况给予参训人员警告、取消培训资格、通报批评等处分。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另请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在报到、考试时以备查验。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请自行抵达培训地点。
(六)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
(七)培训班将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活动,各相关省(区、市)报到时请提交1份参训人员参与办理的环境执法案例材料(含完整卷宗),并将案例材料电子版(含完整卷宗扫描件)报送至hjjcaLsj2017@163.com(第十一期于2017年8月15日前,第十二期于8月25日前报送完毕,有关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2)。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杜志强、杨蕾
电话:(010)66556434、66556451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王岩、国洪瑞
电话:(010)84630875,13718275159
(三)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刘航
电话: 13803387687
附件:1.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2.典型案例封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附件1
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单位(人)
序号 |
名称 |
第十一期 |
第十二期 |
1 |
北京市 |
5 |
5 |
2 |
天津市 |
5 |
5 |
3 |
河北省 |
25 |
25 |
4 |
内蒙古自治区 |
4 |
5 |
5 |
吉林省 |
4 |
5 |
6 |
黑龙江省 |
6 |
6 |
7 |
上海市 |
5 |
4 |
8 |
江苏省 |
10 |
10 |
9 |
浙江省 |
13 |
13 |
10 |
安徽省 |
10 |
10 |
11 |
山东省 |
11 |
11 |
12 |
河南省 |
5 |
6 |
13 |
湖北省 |
8 |
10 |
14 |
湖南省 |
5 |
|
15 |
重庆市 |
5 |
6 |
16 |
云南省 |
5 |
5 |
17 |
陕西省 |
9 |
9 |
18 |
华南督查中心 |
3 |
3 |
合计 |
|
138 |
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