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7年第八期至第十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7年第八期至第十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八期:2017年6月5日至11日(6月5日全天报到,5月25日网上报名截止)。
(二)第九期:2017年6月22日至28日(6月22日全天报到,6月8日网上报名截止)。
(三)第十期:2017年7月3日至9日(7月3日全天报到,6月20日网上报名截止)。
二、培训地点
(一)第八期: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滨海路30号,电话:0429-5410201)。
(二)第九期:辽宁省道路运输职工培训中心(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棋盘山秀湖北岸8号,电话:024-88058000)。
(三)第十期: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滨海路30号,电话:0429-5410201)。
三、培训对象
(一)第八期:各相关省(区、市)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干部共140人。
(二)第九期:辽宁省环境监察局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35人。
(三)第十期:各相关省(区、市)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干部共139人。
四、培训内容
新“两高”司法解释;环境执法案卷规范化;依法执法基本要求和环保法律法规;现场执法技巧;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九期由辽宁省环境监察局协办。
(六)培训班将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活动,各相关省(区、市,第九期为辽宁省各地市)报到时请提交1份参训人员参与办理的环境执法案例材料(含完整卷宗),提前提交案例材料电子版(含完整卷宗扫描件,第八期于2017年6月1日前、第九期于6月15日前、第十期于6月22日前,邮箱:hjjcalsj2017@163.com)。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杜志强、杨蕾
电话:(010)66556434、66556451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王岩、国洪瑞
电话:(010)84630875、13718275159
(三)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 郝硕
电话:(0429)5410201,13841646395
(四)辽宁省环境监察局 孙炘、黄彦玲
电话:18624330202,18624330115
(五)辽宁省道路运输职工培训中心 付瑶
电话:15904077477
附件:1.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2.典型案例封面格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附件1
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单位:人)
序号 |
名 称 |
第八期(兴城) |
第九期(沈阳) |
第十期(兴城) |
1 |
北京市 |
5 |
|
5 |
2 |
天津市 |
5 |
|
5 |
3 |
河北省 |
25 |
|
25 |
4 |
内蒙古自治区 |
4 |
|
4 |
5 |
辽宁省 |
|
135 |
|
6 |
吉林省 |
5 |
|
5 |
7 |
黑龙江省 |
6 |
|
6 |
8 |
上海市 |
4 |
|
4 |
9 |
江苏省 |
10 |
|
10 |
10 |
浙江省 |
11 |
|
12 |
11 |
安徽省 |
11 |
|
10 |
12 |
山东省 |
12 |
|
12 |
13 |
河南省 |
5 |
|
5 |
14 |
湖北省 |
8 |
|
8 |
15 |
湖南省 |
5 |
|
5 |
16 |
重庆市 |
5 |
|
5 |
17 |
云南省 |
5 |
|
5 |
18 |
陕西省 |
9 |
|
9 |
19 |
华北环境保护 督查中心 |
1 |
|
2 |
20 |
华东环境保护 督查中心 |
2 |
|
2 |
21 |
华南环境保护 督查中心 |
1 |
|
|
22 |
西南环境保护 督查中心 |
1 |
|
|
合计 |
|
140 |
135 |
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