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7年第六期和第七期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云南、陕西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决定举办2017年第六期和第七期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六期:2017年5月8日至14日(5月5日报名截止,8日全天报到)。
(二)第七期:2017年5月15日至21日(5月9日报名截止,15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六期:江西省交通干部学院(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北大道999号,电话:0791-86243827)。
(二)第七期: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北口阳台山路6号,电话010-58719700)。
三、培训对象
(一)第六期:江西省环境监察局、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市)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江西省58人、浙江省77人,共135人。
(二)第七期:相关省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市)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35人。
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1。
四、培训内容
新“两高”司法解释;环境执法案卷规范化;依法执法基本要求和环保法律法规;现场执法技巧;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相关省(区、市)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六期由江西省环境监察局协办。
(六)培训班将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活动,相关省(区、市)报到时各提交一份参加培训人员参与办理的环境执法案例材料,并提前提交案例材料电子版(第六期于5月5日前,第七期于5月9日前,分别发送至邮箱guohongrui@ceec.cn)。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朱明敏、杨蕾
电话:(010)66556475、66556451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国洪瑞、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718275159
(三)江西省环境监察局 迟赛慧
电话:18970017110
(四)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江涛
电话:15068863057
(五)江西省交通干部学院 钟恢万
电话:13870946339
(六)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刘继元
电话:13683071512
附件:1.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2.典型案例封面格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