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积极适应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加快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在第一次征求意见后,我部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就《办法》和《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请你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5年9月11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刘方正、冷飞、王泽林
电话:(010)66556219,(010)66556217
传真:(010)6655621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