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XT12-03型便携式毒品探测仪和AY05-02型便携式炸药探测仪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你所《关于对XT12-03型便携式毒品探测仪和AY05-02型便携式炸药探测仪用户使用豁免的申请函》(公三所〔2013〕198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专家审查意见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沪环保辐〔2014〕41号),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所生产的XT12-03型便携式毒品探测仪和AY05-02型便携式炸药探测仪中使用镍-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于5.55E+8贝可,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制造工艺使之具有的固有安全性,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实行有条件豁免管理,豁免用户仅限于公共安全部门。
二、豁免用户使用上述型号毒品探测仪和炸药探测仪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所与豁免用户间的转让也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豁免用户的上述型号毒品探测仪和炸药探测仪中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失控,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所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设备中镍-63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及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的相关知识及管理要求,并负责对仪器淘汰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管理,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
五、你所应制定上述型号毒品探测仪和炸药探测仪销售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及废源处理记录,每年1月底前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有关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