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3〕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新车环保标志核发问题
对于新购置机动车,应按照车辆生产时执行的排放标准核发环保标志。对于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按查询结果核发。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标志管理规定》)中附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执行。
二、关于检验合格证明问题
《标志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二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检验合格证明”,是指车辆经环保定期检验,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对于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可免予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首次核发标志时可免予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三、关于在用车改造及标志核发问题
对于来函中反映的成都市经改造后车辆环保标志核发问题,你厅可根据地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际需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四、关于环保标志的换发问题
对于先于国家出台地方环保标志管理规定的地区,车辆环保标志的换发程序按照《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执行,换发工作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