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的函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国务院批复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对“十二五”期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治理措施和目标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重点流域治理要求,我部对原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以下简称《指标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考核参照该《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