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新疆克里雅河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确认我区重点建设项目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请示》(新环自字〔2012〕2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3月,你厅印发了《关于新疆克里雅河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自字〔2009〕89号),目前工程已经开工建设。该项目争取国家更大比例的投资支持,需重新按程序报送发展改革委核准。根据你厅的请示,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地点和所处环境条件均未发生变化,工程对环境影响因素也未发生变化。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厅关于新疆克里雅河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文件。
你厅应抓紧组织完成克里雅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吉音水利枢纽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和批复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水利 环评 报告书 复函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