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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科技 经费 调整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