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制革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推动制革行业发展方式转变,2010年我部组织开展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了第1批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制革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对未列入39号公告的制革企业继续定期分批组织开展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简称“环保合规公告”)。现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我部每年组织四轮制革企业环保核查,请未列入环保合规公告的制革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并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我部,同时抄送制革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中国皮革协会。
二、我部组织中国皮革协会等单位成立制革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开展现场核查;组织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和我部各环保督查中心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经核实处理各方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皮加工贸易、生产许可证等)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制革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制革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为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杨俊峰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制革 核查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办公厅(室),中国皮革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