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计划预算办法通知
附件:
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结合《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是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及行使职能需要而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审核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反映环境保护部各项收支情况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其中收入预算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中央财政拨款形成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各单位依法取得除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二)基本支出预算是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三)项目支出预算是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
(四)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项目和其他项目;根据项目设立时间,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项目和科研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应结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的、由环境保护部承担并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环境保护部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支出的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支出的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环境保护部为完成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由部党组统一领导,规划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管理,各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相关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由部党组审定。
(二)综合预算原则。所有预算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优先保障原则。首先要保障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合理需要,其次要围绕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保障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四)追踪问效原则。对预算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五)挂钩联动原则。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和成果完成情况挂钩联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内部有关职能处(室)按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规划财务司职责。负责拟定部门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以及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库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草案;归口协调财政部等部门,会同各部门、各单位积极落实预算资金;转批复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办理部门预算调整事宜;组织部门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资金使用;组织部门预算总结报告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八条 各部门职责。研究提出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对事业发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项目储备;协助规划财务司做好项目立项、评审等相关工作;提出相关项目年度预算及调整建议;实施由本部门承担的项目预算;归口管理职能范围内相关项目,包括: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工作等。
第九条 各单位职责。研究提出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环境保护部预算编制总体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申请承担环境保护部项目申报指南中的项目并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按照预算批复,组织本单位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报送预算管理各类报表、资料;配合做好由规划财务司及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协调联络制度。由各部门综合职能处(室)处级干部、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具体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组成预算管理协调联络小组。协调联络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立项、评审,预算编制、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成果管理等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联络。
预算管理协调联络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报规划财务司备案,如有调整,应及时报规划财务司备案。
第三章 预算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项目预算申报指南。规划财务司会同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环境保护五年规划以及各时期的重点工作,定期编制项目预算申报指南,确定一定时期内预算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重点项目,并明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预算申报指南报部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纳入项目预算申报指南的基本条件是: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和支持方向;属于环境保护部职责范围且属于中央事权;符合环保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及项目库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项目
预算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能,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经充分论证后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规划财务司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报经部领导批准后,纳入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库。
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情况,要确定项目主承担单位,由项目主承担单位牵头编制项目预算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基础资料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收集整理与项目支出预算相关的重要基础资料,以此作为项目增支依据。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会同本单位人事部门做好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变化情况以及工资、津补贴发放情况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流程是“两上两下”。
(一)“一上”。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一上”预算,7月底前完成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报送与预算需求相关的基础数据和资料,按规定标准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报规划财务司;经批准已纳入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项目,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将“一上”预算有关情况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送规划财务司。各部门、各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预算由规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形成“一上”预算草案,提交部领导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二)“一下”。每年10月份,规划财务司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根据项目任务轻重缓急,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提出环境保护部“一下”控制数细化建议方案,征求各归口管理部门意见,报部领导审定后下达各单位,抄送各归口管理部门。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细化方案,按照工作任务与经费安排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安排年度工作任务,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书,并抄送规划财务司。年度工作任务书是各项目承担单位编制“二上”项目预算的基础,也是各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二上”。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及其他预算相关报表,经规划财务司审核、汇总,提交部领导审定后报送财政部。各部门、各单位“二上”项目预算文本在报送规划财务司前,应先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归口管理项目的“二上”预算编制有关情况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四)“二下”。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起草批复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文件,经部领导审定后批复各单位。
第十五条 预算跟踪落实。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之后、“一下”预算指标下达之前,是预算跟踪落实阶段。由规划财务司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积极协调财政部落实各项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加强预算编制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到基础资料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无误。
(二)收入预算编制要求
1、部门预算各项收入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2、收入预算编制要全面完整,既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也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要按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列,其他收入要科学测算,不能隐瞒、少报或漏报。
(三)支出预算编制要求
编制支出预算要厉行节约,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重点任务所需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
1、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优先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
“一上”时,要按单位实有人数和编制数分别测算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虚报、瞒报,也不得漏报、少报。
“二上”时,按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在目级科目间自主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不得混用。
2、合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1)申报年度预算的项目必须是已纳入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项目。
(2)项目支出年度预算必须与项目立项时确定的目标任务相匹配。
(3)“一上”时要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详细测算经费需求。各年度累计申请的预算数不得超过立项评审时确定的总预算数。
(4)“二上”时要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合理安排年度工作任务,使工作任务和经费相匹配。
(5)预算编制要切实体现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作效率。提倡通过财政项目成果资源共享等机制获取免费的成果资料,以减少预算支出,避免重复投入;鼓励购买社会现实研究成果,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3、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标准购置资产;购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要认真填报有关预算报表;各部门、各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支出等预算调整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基本支出预算追加范围为新设立的财政补助单位或大规模增人增编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预算追加范围为新增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的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用款计划报送
(一)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补助单位用款前须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编报用款计划,其中: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年度均衡性原则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年度基本均衡原则编报,如有特殊情况需一次性请款的项目,要对具体原因和理由作出详细说明;追加预算2000万元以上的,在以后各月按均衡性原则编报用款计划,追加预算2000万元(含)以下的,可一次性编报用款计划。
部机关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规划财务司负责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各部门向规划财务司提出申请;各单位用款计划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经规划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
(二)用款计划的报送时间。
1、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每年报送两次。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下年度1-5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每年4月20日前报送当年6-12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
2、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分月报送。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用款计划;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报送当年第二、三、四季度用款计划。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要合理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三)报送用款计划要及时、准确、完整。未按规定时间报本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顺延至下季度申报,且本季度不得用款。
第十九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大项目,规划财务部门要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涉及多个承担单位的项目,由主承担单位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年度预算指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项目目标、进度安排、组织实施方式等。
(三)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拨款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提前做好政府采购前期准备工作,预算下达后及时推进各项采购任务。
(四)加强委托业务费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需要,可委托系统外单位(含环境保护部负责业务管理的社会团体、报社等)协作开展工作。对外委托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取委托业务承担单位,科学测算委托业务费用。原则上委托业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40%,因有特殊情况,委托业务费确需超过总预算40%的项目,应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规划财务司建立预算执行的报告与通报制度,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同时建立预算执行约谈会商制度,对于执行缓慢的部门和单位,规划财务司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共同会商加快预算执行的措施;各归口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把握资金需求和预算执行情况,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预算资金支付管理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环境保护部及本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
(二)对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应签订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三)财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分项核算,不同项目经费之间不得混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用项目经费购置资产,应按批复的预算或相关委托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范畴;项目支出预算中未安排资产购置预算的,项目经费中不得列支资产购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各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对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编报决算报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报表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一)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1、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混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2、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延续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当年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剩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成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结余资金一旦确认,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安排使用,由规划财务司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后统筹安排用于以后年度相关工作。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验收,原则上应于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环保项目成果库。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将有关成果纳入环保项目成果库。对于非涉密性项目成果,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注重项目成果的推广使用与转化,扩大成果使用范围,提高成果利用率。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预算财务监督机制。规划财务司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委托业务费,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委托业务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委托业务承担单位及时提交项目成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严格执行预算或违反有关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停止其用款、减少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取消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的总体要求,规划财务司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稳步推进。具体工作按财政部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评价、项目成果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管理机制,加大对预算执行良好、绩效突出、成果显著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加预算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有关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对外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环境保护总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环函[20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