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验收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验收管理细则(试行)》已经2013年第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3月8日
附件1
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项目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部门预算项目成果管理机制,推动项目成果共享共用,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环境保护部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规范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中,针对项目成果管理而开展的有关工作。
(一)本规定所称项目成果,主要指在部门预算中以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能够为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论文、报告、政策建议、经验总结、技术方案、业务软件及数据库,以及形成的办法、制度、标准、环境数据、图片资料等项目结果。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机关综合管理事务类项目,因其主要功能是运行保障,不直接产生项目成果或项目成果较少,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管理要求。
(三)科研类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科技标准司负责管理并另行发布管理要求。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规划财务司负责研究并协调成果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部项目成果库建设工作;对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建立成果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项目成果的共享共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重要成果推广活动;推进项目成果实现情况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强化预算审核,运用项目成果资源避免预算重复安排等。负责成果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成果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成果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成果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在编制预算阶段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任务和预期成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围绕任务目标和预期成果开展工作,组织阶段性成果总结;在项目验收阶段,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归纳总结项目成果,按时提交成果报告;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办理知识产权变更、转移等事项。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按照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任务书要求,承担项目任务的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对项目成果的形成和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归口管理部门成果管理有关要求,做好项目执行,认真归纳总结项目成果,并按时提交项目成果。负责指导由本单位对外委托业务项目的成果管理工作。
(四)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是指承担机关各部门或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委托业务的部系统外单位,对承担的委托业务成果的形成和质量负责。委托业务承担单位应按照业务委托单位在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时明确的预期成果相关要求,认真完成有关工作,归纳总结项目成果,并按时提交成果。
(五)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是成果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为成果管理公共平台的建立、管理以及成果汇总、展示、共享共用等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 成果管理程序
第四条 预算申请阶段。明确项目目标和预期成果,围绕项目目标和预期成果合理编制预算。对于目标任务不清晰,成果不明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五条 预算指标下达阶段。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年度预算项目任务书时,应重点明确项目预期成果,并对提交成果的具体形式和提交时间等作出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任务书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预期成果,将有关预期成果情况编入预算申报文本。
第六条 预算执行阶段。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成果过程管理,跟踪项目实施和成果形成情况。必要时,应召开会议,对阶段性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和评议,确保实现项目预期成果。
第七条 对外委托业务项目的成果管理。根据委托业务费管理有关规定,本着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单位应在合同文本中明确项目预期成果,并就成果具体形式和提交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执行中,委托单位要督促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按时完成委托业务并提交成果。委托业务形成的成果作为项目成果内容,统一纳入成果管理范围。
第八条 项目验收阶段。应将项目是否完成并提交了高质量的项目成果作为通过验收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未实现预期成果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重大项目在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时,应对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预估,必要时,应明确知识产权目标,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对于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国家,项目承担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三)对于有市场前景的项目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之外,归口管理部门应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申请专利,并授权该单位依法取得专利权。
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在具体开展知识产权变更、转移等事项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成果的档案管理,所有项目成果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全部予以归档。
第三章 成果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项目成果共享共用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将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按本规定在部系统内部或向社会公布,实现成果资源的共享共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成果定期报送制度。每年5月底前,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整理汇总上年度取得的项目成果,并按规定格式(具体格式另行发布)提交规划财务司。经规划财务司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纳入环境保护部项目成果库。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成果定期发布制度。年度项目成果经批准入库后,规划财务司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项目成果目录及摘要并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成果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将成果库中的成果进行归纳、整理和汇总,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展示,实现项目成果资料的快捷查询、下载、项目查重审核等功能,提供必要的其他技术服务。项目成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保密分级管理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系统内部开放。
经部领导批准,并按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共服务平台可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成果对公众开放,并提供查询、下载和其他技术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建立重要成果的推广管理机制。规划财务司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重要成果推广目录(具体措施另行商议),报部领导批准。列入目录的重要成果,将通过如下方式予以鼓励:
(一)对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取得的重要成果给予通报表扬;
(二)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支持力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将重大成果汇编整理以适当方式公开发布;
(四)对技术成熟、经济效益大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的项目成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给予推广运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项目成果管理,不按规定开展成果管理的部门或单位,规划财务司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经费拨付,情节严重的可向财政部提出中止项目、调整项目预算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在对外委托业务时,有义务告知委托业务承担单位关于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成果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