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及有关单位: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是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物质,可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及产品传输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进入环境将长期残留,对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形成严重威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治POPs问题,我国2004年批准加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务院2007年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
“十一五”期间,在全国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部组织开展的全国POPs调查和更新调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初步摸清了我国17个行业二恶英排放源的基本情况和点位分布,评估了主要行业的二恶英排放量,明确了重点排放行业和重点排放源,掌握了杀虫剂类POPs生产、废弃及部分省市流通领域库存情况,初步了解了电力行业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及其废物的总体情况。这些成果对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POPs管理政策提供了依据,对于指导地方制定POPs削减控制规划、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指明了方向,对于提高各级环保部门POPs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锻炼队伍创造了实践平台,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信息支撑,为“十二五”期间加强POPs污染防治、深化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巩固“十一五”POPs调查工作成果,掌握我国POPs污染源动态变化情况,建立POPs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1〕26号),我部决定自2011年起组织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当前,POPs污染防治已列为“十二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加强POPs污染防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具体举措。本统计报表制度是POPs污染防治的一项长期制度,是由业务管理部门牵头完成的专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之一,是环境统计制度的有机组成。统计数据是制定POPs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考核相关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要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地应充分利用“十一五”期间全国POPs调查工作成果和已建立的组织机构,做到主管领导、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人三落实。要按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部署,切实落实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本统计报表制度实施的主体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上报本辖区的POPs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三、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各地应将本统计报表制度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列入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鉴于本统计报表制度于2011年首次实施,我部将安排部分补助资金支持本年度工作的开展。
四、逐级汇总,按时上报。本统计报表制度为年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于统计年度次年9月15日前将统计汇总数据及有关工作报告上报我部。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安排好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省内县级、地市级环保部门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具体上报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数据时间原则上不应迟于统计年度次年4月30日。
为做好全国POPs统计报表制度的管理协调工作,保障统计工作指导和信息畅通,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实施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报送我部污染防治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臧文超 赵子鹰
电话:(010)6655625966556286
传真:(010) 66556287
附件:1.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化学品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统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