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提高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监察 执法 指南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