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制革企业名单(第5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精神,推动制革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组织开展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经专家审查、现场检查和社会公示,形成了第5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制革企业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制革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将继续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分批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现有制革企业名单公告。未列入公告的制革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环保自查,抓紧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积极申请环保核查,并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
附件: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制革企业名单(第5批)
环境保护部
2013年5月17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皮革协会,各有关企业。
附件
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制革企业名单
(第5批)
黑龙江省
1.大庆市东山皮业有限公司
2.大庆市福兴制革有限公司
3.大庆玛斯勒皮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
4.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
浙江省
5.浙江开元皮革有限公司
四川省
6.四川乐山振静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7.滨州滨海皮革有限公司
8.德州兴豪皮业有限公司
9.无棣县水湾镇福利综合厂
广东省
10.江门市皮革总厂